購買中古車時,除了要繳交過戶時之稅費以外,車輛保險亦是相當重要一門議題,以下將針對常見的車險作些基本介紹
【強制險】顧名思義,購買車輛時政府規定一定必須承保的保險
一、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保險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受益人給付保險金。
二、 不保事項:
- (一)、受害人或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或加害人串通之行為。
- (二)、受害人或受益人故意之行為。
- (三)、受害人或受益人從事犯罪之行為。
三、 追償事項: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加害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公司仍依本保險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向加害人求償:
- (一)、酒醉或吸食毒品、迷幻藥而駕車者。
- (二)、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所致者。
- (三)、自殺或故意行為所致者。
- (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而駕車者。
- (五)、未經列名被保險人允許而駕駛被保險汽車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酒醉係指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所稱毒品或迷幻藥係指吸食、注射或服用鴉片、海洛因、安非他命、古柯鹼、大麻、迷幻藥品或其他違禁藥物而駕車者。
四、 交通管理條例第21條係指無照駕駛、越級駕駛、使用註銷駕照駕車、駕照吊扣期間駕車等違規行為。
五、 理賠範圍及標準:
- (一)、 每人體傷最高20萬元。
- (二)、 每人殘廢依照殘廢等級給付,最高至150萬元。
- (三)、 每人死亡定額給付150萬元。
- (四)、 每人體傷及死亡最高給付170萬元。
- (五)、 每一事故無給付上限。
【車體險】可以大致分為甲式、乙式與丙式
『甲式車體險』
承保範圍:
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所致之毀損滅失 拋擲物或墜落物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 不屬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不保事項:
- 一、 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勘使用之損失
- 二、 汽車窳舊;腐蝕;鏽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滅失
- 三、 非外來事故直接造成機械故障或因底盤碰撞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
- 四、 置存放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 五、 輪胎、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所致之損失
- 六、 因竊盜損失險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 七、 汽車肇事後逃逸而所造成之毀損
- 八、 不保不賠,加保才賠
- 九、 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發生之毀損滅失
- 十、 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乙式車體險』
承保範圍:
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所致之毀損滅失 拋擲物或墜落物。
不保事項:
- 一、 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勘使用之損失
- 二、 汽車窳舊;腐蝕;鏽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 三、 非外來事故直接造成機械故障或因底盤碰撞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
- 四 、 置放車內物品或因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之損毀滅失
- 五、 輪胎、備胎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毀損
- 六、 因竊盜損失險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 七、 汽車肇事逃逸後其碰撞或擦撞而所造成之毀損
- 八、 因第三者非善意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 九、 遭不明車輛或物體碰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 十、 遭不明刮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
『丙式車體險』
承保範圍:
兩車碰撞或擦撞,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始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 一、 非直接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 二、 無法確認肇事逃逸之車輛。
- 三、 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勘使用之損失。
- 四、 汽車窳舊;腐蝕;鏽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 五、 置放車內物品或因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之損毀滅失。
- 六、 因竊盜損失險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 七、 汽車肇事逃逸後其碰撞或擦撞而所造成之毀損。
- 八、 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發生之毀損。
- 九、 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第三人責任險、任意險】
一、 承保範圍:
(一) 傷害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額以上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 財損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 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在被保險汽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 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 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 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 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以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 被保險汽車因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受業務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第三人責任險、任意險】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在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費後,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成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客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時,保險公司依照本保險單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有關條款及下列各項規定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因酒類影響所致其死亡、殘廢;體傷
【汽車竊盜損失保險】
一、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因遭受偷竊、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不保事項:
- (一) 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 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 (二) 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 (三) 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
- (四) 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 (五) 輪胎、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
- (六) 被保險汽車因被保險人之同居家屬、受僱人或被許可使用之人或管理之人等竊盜、侵佔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 (七) 被保險汽車因車體損失險甲式、乙式或丙式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汽車竊盜損失險附加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險批單
茲經雙方同意,被保險人在投保汽車竊盜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並加保本附加險批單,在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費後,保險公司同意對被保險汽車因汽車竊盜損失險條款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零件、配件非與保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亦負賠償之責。